《办学许可证》是民办培训学校取得办学资格的证明。各民办培训学校应严格遵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》的规定,按《办学许可证》中所注明的地址、层次、内容、形式办学,不得买卖、出租、出借《办学许可证》,不得将办学资格和办学项目委托或承包给其他机构和个人,不得擅自改变办学地点,不得擅自增加、变更办学层次、内容和形式。
申请筹设或正式设立民办教育机构,申请办学许可证,需提交下列材料:
(1)申办报告。内容主要包括:举办者、培养目标、办学规模、办学层次、办学形式、办学条件、内部管理体制,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;
(2)举办者的姓名、住址或者名称、地址。
(3)资产来源、资金数额及其有效证明文件,并载明产权;
(4)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,载明捐赠人的姓名、所捐资产的数额、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。
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,举办者还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资料:
(1)学校章程、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。
(2)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;
办理办学许可证的流程:
1、当地政府教育局办理办学许可证。
2、工商或者民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。
3、质检部门办理企业代码证。
4、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。
5、 办学场所应当符合规划、消防、卫生、房屋安全等有关法律、法规和规章的规定;
6、 校长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,且有5年以上的教育管理经验;
7、 有2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专职教育教学管理人员和3名以上具有相应教师资格的专职教师;
8 、所在区域教育行政主管单位其他具体规定。